板橋簡易庭9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七號
  上 訴 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十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二十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二十三萬一千八百四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許麗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