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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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甲○○
7之22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曾秀貞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3,4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協商不成立,應提出每月向個債權銀行清償數額,向各銀行開始清償時點及已清償數,併完整清償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何時起開始未繳納還款金額,及釋明未繳納原因。
四、聲請人應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每月實際扶養子女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
六、聲請人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致,住所地是否為租賃,如是應提出租賃契約,如否則應釋明住所地方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關係。
七、聲請人應釋明戶籍地現在用途,是否有供出租使用?
八、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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