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載之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曾秀貞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4,4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註明自何時起開始清償、以清償之數額、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三、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無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所提帳戶影本中每月薪資,與聲請狀敘明每月薪資六萬一千元差距頗大,請釋明其原因提出相關證明(如存摺封面、內頁),並提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
五、聲請人配偶 黃鈴淑 96年無所得資料,請說明是否有工作?如有請提出收入證明?如無請說明為何無法照料母親。
六、聲請人應提出聘請外籍看護之時點、及發薪證明。
七、聲請人陳報受扶養人 林吳新妹 ,除聲請人外,尚有哥哥林政雄可分擔扶養費,請釋明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並提出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需釋明扶養母親3,600、子女4,632、3751之計算方式。
九、聲請人之不可歸責說明書中陳稱:於95年協商成立之每月還款金額為47,000元,而聲請人每月薪資為61,000元,剩餘14,000元,扣除各項費用後,無法清償,惟依聲請人所陳,顯見協商當時即可預見事後將無法負擔,故似非不可歸責。職是,補提其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證或釋明當初協商是否有何不得已而協商成立之情事並舉證證明之。
十、聲請人之不可歸責說明書中陳稱:於95年協商成立之每月還款金額為47,000元,而聲請人每月薪資為61,000元,剩餘14,000元,尚不足25,000元之看護費,聲請人應釋明期間之看護費來源,是否有而外收入?有親友或他人資助?
十一、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所有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簿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