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前毛重零點玖捌公克;驗後毛重零點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謂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移送經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八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0八三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驗前毛重0‧九八公克;驗後毛重0‧九三公克),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該院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核該扣案物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榮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