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起裁定羈押,並自97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有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