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9月28日起裁定羈押,並於同年12月2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有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復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足見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該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