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14號原告甲○○原名 孔仲禮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王進勝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方春意 律師複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鄭峻明法官謝梨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玉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