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48號上訴人丙○○
之1被上訴人甲○○○○○(即三官大帝神明會)
21號兼法定代理人乙○○
21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足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2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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