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 律師
周漢威 律師 謝幸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 律師
林達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9日執行羈押,至97年4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丙○○等3人均應自97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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