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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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傷害之故意,於96年9月9日下午6時20分許,在臺○○○區○○○街○號4樓之6住處前,以手推其父乙○○,致乙○○重心不穩因而跌倒,並受有頭部及胸部外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按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既係加重其刑,而所犯者如係第277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自仍在告訴乃論之列(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要旨參照)。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乙○○97年3月18日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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