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聲字第0000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0000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胡方新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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