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部分,應予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5條第
1項、第339條第1項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6、7款,自民國97年1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雖以其胞姊憂鬱症發作等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情形不符,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楊國煜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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