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城小字第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孫清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28日在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均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