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小字第3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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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城小字第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張宇君
被 告 李淳境 (原名 李良畑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28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均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