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訴字第44號
原 告 李文清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楊安騏 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黃德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訴字第44號
原 告 李文清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楊安騏 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黃德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