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848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劉祐銘
被 告 王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四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嗣於一0三年八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當
庭以言詞將利息起算日變更為自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算,
其餘不變,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向訴外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申請麥克信用
卡,被告向中華銀行辦理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利率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按日計息,但被告如未依約於繳款期
限前繳款,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並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積欠中華商銀如主文所示金額及
利息未清償,中華商銀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將其對被
告之前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原告催討,未獲清償,爰依借
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
額、利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惟陳稱其目前無法一次清償等語
置辯。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
契約書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規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