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242號
原 告 巫建德
被 告 華陽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東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242號
原 告 巫建德
被 告 華陽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