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242號
原   告  巫建德
被   告 華陽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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