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張維仁 相對人丙○○
送達乙○○住台甲○○住台丁○○住台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一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00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審查屬實,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含支付命令申請費四十五元│├────────┼─────────────┼──────────────┤│第一審送達費│陸佰伍拾貳元││├────────┼─────────────┼──────────────┤│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登報費│貳佰伍拾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零肆元││├────────┼─────────────┼──────────────┤│合計│柒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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