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傑聯資訊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能育 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相對人甲○○住
乙○○住
居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柒元。
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零柒元。
相對人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十分之一,由被告乙○○負擔十分之四,由被告丙○○負擔十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分別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捌佰伍拾肆元││├─────────────┼─────────────┼──────────┤│第一審郵票費用│肆佰肆拾玖元│原繳780,已退郵331│├─────────────┼─────────────┼──────────┤│登報費│叁仟貳佰伍拾元││├─────────────┼─────────────┼──────────┤│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柒拾元││├─────────────┼─────────────┼──────────┤│合計│壹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相對人甲○○應負擔十││││分之一,為壹仟貳佰柒││││拾柒元。││││││││相對人乙○○應負擔十││││分之四,為伍仟壹佰零││││柒元。││││││││相對人丙○○負擔十分││││之二,為貳仟伍佰伍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