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品選任辯護人張欽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黃文品自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黃文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2年4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