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9號聲請人 謝和勳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8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狀請再審,卻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證據,顯然其不合程式且非得補正(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