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字第76號
自訴人甲○○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殺人未遂等案件,查其自訴之提起未委任律師行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楊筑婷法官何佩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家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