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本件檢察官雖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亦已收受傳票,惟傳票上並未記載送達之時間,是否合法送達難以證明。檢察官旋以被告未到案拘提被告,然被告是否受合法送達既有疑問,此一強制處分之發動自有可議,以此違法程序做為被告逃匿之證明,亦不適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由檢察官另行送達。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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