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字第76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周俊源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246條、第249條及前章第2節、第3節關於公訴之規定;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係自訴人甲○○之配偶,此有自訴人甲○○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邱永貴
法官楊筑婷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