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3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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