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846號
聲請人甲○○指定(義務)辯護人 洪幼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162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因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95年5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7月10日開始禁見。本院認被告甲○○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保全被告甲○○以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惟被告甲○○業經交互詰問完畢,無串證之虞,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