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蓓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
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 賴玄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名
賴明元 )於本院一零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九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
在事件,為被告碩昇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即被告碩昇有限公司(下稱碩昇
公司)所提起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89號確認股東關係不
存在之訴訟事件,然於起訴前碩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賴清坤
業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死亡,且碩昇公司董事僅有賴清坤
一人,於其後亦未另行選任董事,已喪失訴訟行為之能力。
為免延遲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
任特別代理人等情。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碩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清坤業於100
年10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36
頁)在卷可稽。足認碩昇公司已喪失訴訟能力,本應由公司
股東另行選任新任董事為碩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碩昇公
司迄未另行選任,聲請人為免訴訟延遲,聲請為之選任特別
代理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
87年實施兩稅合一制之前,依據所得稅法第76條之1規定,
未分配盈餘累積超過資本額二分之一就要辦理強制歸戶,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並將累積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到股東個人
所得,之後即轉為個人營利所得,須繳交個人所得稅。然因
原告並非碩昇公司之股東,其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催繳稅款
,致其權益受損,爰提起本訴等語。而賴玄同為碩昇公司最
大股東,出資額達150萬元,且賴玄同為已故之法定代理人
賴清坤之子,碩昇公司員工 林阿仲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100年度偵續字第170號亦稱碩昇公司實際之負責人為賴
玄同等語,是賴玄同對於碩昇公司之經營自較他股東為暸解
。是本件訴訟由賴玄同對本事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事
件為應訴,應屬妥適等情,爰選任賴玄同於本件訴訟事件,
為碩昇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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