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五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搖頭丸圓型錠叁拾壹點伍顆、搖頭丸塑囊型壹顆、大麻含袋重貳拾伍公克及大麻殘存煙捲半隻,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搖頭丸圓型錠叁拾壹點伍顆、搖頭丸塑囊型壹顆、大麻含袋重貳拾伍公克及大麻殘存煙捲半隻,均為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吸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旨經核屬實,且扣案之前揭毒品,均為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