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554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代理人 陳寶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成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廖秀娟 、禾昇混凝土有限公司、 黃振發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據以確認有無背書轉讓)。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