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553號聲請人光田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王乃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侯宏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侯宏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票號CH296946、CH595980、CH297192、CH693219、CH776367、CH776353等6紙本票之原本(影本不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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