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九號),本院潮州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復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有懲治走私條例、竊盜等前科,仍不知警惕,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均屬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所產製或輸入之私菸,竟基於販賣私菸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或十四日,向綽號「 鹿仔 」之姓名年籍不詳男子,販入如附表所示未經許可而輸入之私菸。嗣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十八時三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載運其所販入之上開私菸行經屏東縣○○鎮○○路「新東市場」前,遭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私菸。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扣案如附表所示香菸確屬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亦有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廠、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各一份在卷可按,復有如附表所示香菸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販售私菸數量甚大,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附錄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私菸品牌│數量(包)│├──┼──────────────────────┼─────────┤│1│SILVERSTARLET(紅七星)│4680│├──┼──────────────────────┼─────────┤│2│黃色長壽│6600│├──┼──────────────────────┼─────────┤│3│MILDSEVEN(七星)│11220│├──┼──────────────────────┼─────────┤│4│黑色 大衛杜夫 │4200│├──┼──────────────────────┼─────────┤│5│峰│990│├──┼──────────────────────┼─────────┤│6│SEVENSTARS(白七星)│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