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乙○○
甲○○右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莊乾城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葉步樑 當事人間因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陸拾伍萬捌仟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肆拾元,除已繳柒仟壹佰陸拾元外,其餘叁仟伍佰捌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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