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0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複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賴淑惠 律師 王麗萍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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