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四二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搶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四二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搶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