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辛○○○
壬○○○戊○○庚○○丁○○己○○丙○○乙○○被告甲○○
東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新莊市○○街○○○號一樓法定代理人吳右被告等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信旭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