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交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一О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判決,理由欄三、..宣告緩刑「三年」誤繕為「四年」,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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