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判決,全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誤繕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判決,全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誤繕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