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27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被   告  李國洲李國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9月5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廖燦呈 」之記載,應更正為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丹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