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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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斌富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陳斌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395元,應繳裁判費
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