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8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開平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心樺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捌仟壹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