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黃培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弘如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107年5月31日│47,819元│FQ0000000││││公司│業銀行北樹││││││││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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