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1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吳明祥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祥因犯有2裁判以上之罪刑,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辛字第80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108年度執更辛字第2326號之1(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故聲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第1項)。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第2項)。是受刑人依法僅得請求該管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逕向本院提出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