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8號再審原告 陳慶助 再審被告 蔡元嘉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8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為第1項係請求廢棄上開判決;第2項係請求再審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1編號A、B、C、D、E、F所示部分拆除,並駁回再審被告請求其拆除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2編號H所示部分之訴。關於請求再審被告拆除附圖1編號A至F部分,依原告陳報拆除所需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萬2,000元;至就請求駁回再審被告之訴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8,770元(計算式:附圖2編號H部分土地面積0.21平方公尺×於原判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7,000元=28,77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萬0,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7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