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9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許琇雯
       呂文欽
訴訟代理人  吳智偉
被   告  黃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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