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975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增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
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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