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563號
原   告 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寬
訴訟代理人  劉崇琦
被   告  王貝婷
       郭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
二日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再開辯論。
另原告應於再開辯論期日向本院補正代訂旅社支出之匯款證明;
如原告無法提出匯款證明,亦請於開庭十日前向本院陳報足以證
明上開事項之證人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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