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66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彭詩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
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費用應依後附計算書所示,判決原本及正本顯
有誤算,茲將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40元國內
1,400元國外
合計2,64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