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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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87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群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詠珠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99年度雄簡字第18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