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780號
原 告 詹益國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
被 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被 告 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
參 加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
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