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780號
原   告  詹益國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
被   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被   告 台灣摩菲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
參 加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四
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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