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0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溫嘉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慧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即駁
回原告之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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