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0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溫嘉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慧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即駁
回原告之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